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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27  阅读次数:471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招投标后合同履行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8号)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工程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主体(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履约评价。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下同)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公正原则,独立实施履约评价。
二、履约评价内容
   第五条 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和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发包分包、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单列“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合同工期执行与组织协调能力、履约整体评价。
  第七条 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民工工资支付和履约整体评价。
  第八条 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履约整体评价。
  第九条 履约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类,评价结论为较差、差时需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的结论为是或否;结论为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的评价应为差。
三、履约评价方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履约评价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工程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50%左右时实施履约评价;第二阶段为工程项目建设主体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后实施履约评价)。其中第一阶段是否评价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各参加评价的主体法人代表,必须在履约评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已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注册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对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填写《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附后),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内“履约评价系统”,并书面一式两份送至该项目的施工许可办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履约评价系统”内生效。未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注册的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并在施工许可办理窗口现场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内“履约评价系统”, 由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履约评价系统”内生效。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表》(附后),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内“履约评价系统”,并书面一式两份送至该项目的施工许可办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履约评价系统”内生效。
  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表》中“工程款(监理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结论为否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等)约定将工程款(监理费)支付到位,并将有关资料送交施工许可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核实已支付工程款(监理费)的发票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确认的支付到位证明,并手动修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监理费)到位”结论。第十三条 履约评价表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并生效后,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补充和修改。
四、履约评价计分规则
  第十四条 履约评价表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履约评价系统生效后,由系统按记分规则即时、自动生成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和单位履约评价总分值。
  第十五条 “杭州建设信用网” 履约评价系统对评价结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赋值“100、80、60、40、20”分后,按不同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值生成合同履约评价分值。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其组成权重为工程发包分包情况10%、质量安全管理情况10%、工程款(监理费)支付情况25%、组织协调能力情况15%和履约整体评价情况40%。项目履约评价后,按施工企业60%、监理企业40%加权平均值生成建设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
  监理企业的合同履约评价,其组成权重为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10%、质量控制情况10%、投资控制情况10%、进度控制情况5%、安全管理情况5%、合同管理情况5%、信息管理情况5%、组织协调能力情况10%和履约整体评价情况40%。
  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评价,其组成权重为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15%、工程进度控制情况10%、质量管理情况1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10%、民工工资支付情况10%和履约整体评价情况40%。
  第十七条 实施第一阶段评价的,第一阶段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占该合同履约评价的30%,第二阶段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占该合同履约评价的70%。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按对应合同金额占该单位三个自然年度内(含当年度)全部合同金额的比例为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值,由系统生成履约评价总分值。
  第十八条 合同签约方三个自然年度内被评价的合同数不足三个的,时间前移直至取满三个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后生成履约评价总分值。时间前移后仍不足三个合同的,该单位不生成履约评价总分值。
五、履约评价应用
  第十九条 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工程中建设单位发包项目涉及所有中标人的已录入生效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
  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后,窗口工作人员应核实该项目所涉及施工、监理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表》是否已生效;未生效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施工、监理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20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表》的,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履约评价各单项分值均减半计算。
  第二十条 履约评价总分值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优秀企业评选、预选承包商名录制订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用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履约评价系统生成的各单位履约评价总分值,由市建委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予以动态、即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履约评价总分不满60分的建设市场主体,由市建委给予通报批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 给对方履约情况恶意、虚假评价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建设市场主体,市建委查实后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履约评价结论无效。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履约评价实施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由各合同签约方依照本办法规定补录3年内履约评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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